薪稅師:持股獨資合伙企業一律查賬征收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對持有權益性投資的獨資合伙企業,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 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③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⑤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雪華表示,對于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獨資合伙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會出現不同納稅主體承擔稅負存在差異的情況,改為查賬征收后,可以有效打擊個人股權轉讓逃避稅行為,投資人間的稅負也相對公平了。
未來,此類企業在日常財務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劉雪華提示,此類企業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健全賬薄,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對于一些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小企業來說,如果既有傳統的經營業務,又持有權益性投資,那么,可以將這兩類業務通過不同主體來經營并核算,即權益性投資由查賬征收的主體經營,符合核定條件的原業務由核定征收的主體經營,以降低會計核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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