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六十五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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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査時,將檢查的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對如實反映情況、確認事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有關監督檢查的一項法定程序,本條對書面記錄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有一定的規范可遵循。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
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重要、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進行,每一個環節都應慎之又慎,不得馬馬虎虎,不應出現差錯。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又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工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人員之間需要對自己的檢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續,防止監督檢查工作斷檔;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情況、工作結果等應便于查詢,便于找出檢查監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關問題的原因;同時,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記錄,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責任。因此,本條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作出記錄。
二、安全檢查記錄的要求
根據本條的規定,安全檢查記錄必須符合下述兩項要求:
1. 安全檢查記錄應當為書面形式,具體內容應當包括:(1)檢查的時間。一般是指檢查時的年、月、日、時、分的具體時間。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區域的檢查時間更需要特別記錄。(2)檢查的地點。通常是指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場所。地點的記錄應當具體、明確,載明實施檢查的具體場所。如果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某個礦井、某個車間、某些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這時還應當對具體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名稱、地址予以記錄。(3)檢查的內容。即指檢查的具體事項,比如本次檢查了哪些設施、設備等。(4)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被檢查單位存在的與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要求不符的情況,如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設施、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是一般的事故隱患問題還是重大事故隱患問題等,都應如實加以記錄。(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情況(特別是發現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通常是指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如,對于事故隱患,是否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否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依法進行了處罰,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是否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所屬部門及時報告等,都應當記錄在案。
2. 檢查記錄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為了保證監督檢查記錄的有效性,有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中簽字。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的人員,一是參加監督檢查的人員。要求檢查人員簽字,目的是便于明確責任,增強檢查人員的責任心。二是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應當當場進行。如果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這一情況在檢查記錄中說明,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責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檢查記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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