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二十一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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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除了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制度保障外,還要從人員上加以保障。對于從事一些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是從業人員較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專門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督促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監督排除生產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一、國外有關情況。在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是各國立法對保證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定,經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業場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險物質的作業場所,需要建立聯合安全衛生委員會;《瑞典工作環境法》規定,在每個正式雇用5名或者更多人員的工地上,應委托1名或者多名雇員作為安全代表,在每個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員的工地上,應有一個由雇主和雇員代表組成的安全委員會;《日本勞動安全健康法》規定,對規模符合政令規定的每個企業單位,企業主必須按勞動省令規定,選拔任用安全健康總管理員,在行業和規模均符合政令規定的每個企業單位,企業主必須按照勞動省令規定,從具有勞動省令規定資格的人員中選拔任用安全管理員;我國臺灣地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平時雇傭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雇傭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自動檢查。本條也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出了類似規定。
二、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是危險性比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單位。因而,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些單位必須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里講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的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員。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是規模比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大多是人員密集的作業場所,如服裝加工企業、人工裝配、包裝等場所。對于這類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人員較多,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可能較大,安全生產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須在單位內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風險較小,生產經營的規模也較小。因此,法律規定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人員配備與其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需要注意的是,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大小、安全生產風險等實際情況,自主作出決定。一般來講,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例如,個別危險物品的經營單位,人數較少,可只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論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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