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二十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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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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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條文釋義
《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企業全過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質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要達到以上要求,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用于安全設施的建設、安全設備的購置、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等。因此,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有關法律法規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問題進行了規定,例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從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安全設施、設備陳舊甚至帶病運轉,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是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千方百計減少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甚至根本不投入,連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都不具備,事故隱患嚴重,導致事故發生。為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一規定,一方面明確了資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須保證生產經營單位能夠持續地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另一方面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成分、經營方式的不同,明確了資金保證義務的承擔主體,即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例如,對于實行公司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就要由其決策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保證其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國有生產經營單位、集體生產經營單位就要由主要負責人保證其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個人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如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戶等,就要由投資人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二、資金投入不足的責任承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保證主體與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因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人不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對后果負責,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機構,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進行決策的機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
三、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2)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3)職工的安全培訓;(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礦山企業的一種特殊費用,專項用于企業簡單再生產支出和企業安全生產設施支出的資金)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
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專項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授權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財政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發布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明確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專項用于規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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