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網紅直播帶貨為啥不能按“經營所得”交個稅?


一、隱匿個人收入、虛假申報,薇婭偷逃稅破7億!
12月20日,稅務部門公布了對網絡主播黃薇(網名:薇婭)偷逃稅的處理結果。黃薇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被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
國家稅務總局堅決支持杭州市稅務部門依法嚴肅處理黃薇偷逃稅案件。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各種偷逃稅行為,堅持依法嚴查嚴處,堅決維護國家稅法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認真落實好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持續優化稅費服務,促進新經濟新業態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20日,薇婭在微博上稱,“我發現自己確實在稅務上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在此向公眾道歉。”薇婭表示,完全接受稅務部門依法對自己做出的相關處罰決定,并將積極籌措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二、網紅主播同出一轍的“偷稅”方法!
薇婭偷稅手段: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其從直播平臺取得的傭金收入虛假申報偷逃稅款;通過設立上海蔚賀企業管理咨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
雪梨偷稅手段: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設立北海靈珊營銷策劃中心、北海珊妮營銷策劃中心、宜春市宜陽新區玉珊企業管理中心等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把從有關企業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4199.5萬元,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1311.94萬元,偷稅被罰6555萬元。
林珊珊偷稅手段:通過在上海、廣西、江西等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
三、網紅直播帶貨為什么不能按“經營所得”交個稅?
很多財務朋友有疑問:以上網紅明明就成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等,與被帶貨的企業也簽署有協議,業務交易都是真實的,為什么最終按照“經營所得”交稅就變成了偷漏稅呢?
《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黃薇偷逃稅案件答記者問》有這樣一條:2.黃薇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間,黃薇通過隱匿其從直播平臺取得的傭金收入虛假申報偷逃稅款;通過設立上海蔚賀企業管理咨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依法確認其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
咱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網紅在直播帶貨中,主要有兩筆收入:傭金、坑位費
1.“傭金”,很好理解,根據貨物銷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即賣多少貨對應提多少成的傭金。市面上的主播紅人傭金大多集中在20%-40%。
個人直播帶貨的過程,可以對照上述規定,提供了“表演”“展覽”“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范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坑位費,也即商品上架費用,也可以稱為服務費或者發布費。坑位費的高低,完全取決于網紅的知名度!
據傳,李佳琦某雙11當天,零食的坑位費為6萬元,傭金率20%起;美妝、生活類產品則按照傭金率的高低,坑位費也有所不同,15萬元起步。
頭部主播中,尤其是薇婭,比明星還風光,比頂流還頂流。
這些所謂的“坑位費”實際上就是網紅靠名氣掙錢,或者說靠“臉”掙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網紅的“臉”,是個人的,而不是企業的,所以稅法早有規定,“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即便是網紅成立了各類企業,也改變不了需要個人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政策規定與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兩種所得的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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