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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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桂發〔2016〕18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桂建管〔2016〕64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以下簡稱“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包括試點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
試點城市是指在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并在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支持政策、技術標準、項目實施、發展機制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技術體系成熟先進,研發創新能力較強,能夠切實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
示范項目是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規定,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施工技術先進,具有一定規模或普遍性推廣價值,能切實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項目。
第三條 示范基地分為集成應用、部品部件生產和裝配式低層房屋生產三大類。
(一)集成應用類。以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符合裝配式建筑建造理念的建筑結構體系、部品部件體系及先進技術、成果為主要業務的科研院所、設計、開發、施工、項目管理、技術咨詢、數字建設、智能設備研發等單位。
(二)部品部件生產類。以生產預制混凝土部件、鋼結構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成型鋼筋加工配送等為主要業務,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較大的供應規模,具有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生產企業。
(三)裝配式低層房屋生產類。以推廣應用成熟的裝配式低層房屋成套體系為主要業務,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設計能力、生產能力和豐富的安裝經驗,具有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裝配式低層房屋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企業。
第四條 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優先享受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實行自愿申報原則。試點城市的申報應經過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的申報由申報主體向當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為開展裝配式建筑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示范項目的申報主體原則上為項目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申請。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試點城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⒈具有較好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條件;
⒉具備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包括較好的產業基礎、一定數量的設計生產施工企業、BIM技術應用能力和裝配式建筑項目等;
⒊制定了裝配式建筑發展方案,根據自身經濟水平、發展現狀,確定合理的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
⒋有明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支持政策、專項管理機制和保障措施,具有較好的裝配式建筑發展環境;
⒌當地裝配式建筑項目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⒍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二)申請示范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⒉部品部件生產類基地已建成投產,近三年來生產的部品部件累計在4萬m2以上的裝配式建筑項目中應用,建立了完善的構件質量追溯體系,構件具有唯一性標識并接入國家工業互聯網標識節點以實現質量追溯,且主要產品設計年產能至少滿足以下其中一項:
(1)預制混凝土構件在5萬m³以上;
(2)鋼結構構件在2萬t以上;
(3)其他構件在自治區范圍內處于較高水平。
⒊預制混凝土生產基地需具備有混凝土生產線、試驗室(應通過計量認證且檢測人員中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⒋建立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和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并接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平臺;
⒌裝配式低層房屋生產類基地已建成投產,有成熟的裝配式低層房屋成套體系,近三年來承建的裝配式中低層房屋項目不少30個且總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裝配式低層房屋生產設計年產能大于4萬㎡;
⒍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較高,市場信譽良好;
⒎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產業能力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⒏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⒐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⒈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⒉主體結構施工至1/3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或近兩年竣工且未申報過示范項目的工程項目;
⒊項目應滿足國家或自治區的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⒋部品部件優先選用本地產品;
⒌具有一定的建筑規模(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單體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0㎡,木結構單體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
⒍項目實施以來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質量安全事故;
⒎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材料
(一)試點城市
⒈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試點城市申請表(詳見附件1);
⒉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二)示范基地
⒈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請表(詳見附件2);
⒉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及部品部件等產品簡介、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工程項目應用證明材料;
⒊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示范項目
⒈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3);
⒉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
⒊申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造相關施工方案;
⒋裝配率計算情況說明;
⒌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九條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試點城市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和初審,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裝配式建筑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試點的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采取現場核查和會議審查的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原則上從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試點城市
⒈申報城市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基礎條件;
⒉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現狀:政策出臺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標準化水平和能力、龍頭企業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⒊裝配式建筑的發展規劃、目標和任務;
⒋實施方案和下一步將要出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⒌申報條件要求的其他應評審的內容。
(二)示范基地
⒈示范基地的基礎條件;
⒉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
⒊申請企業的實際業績;
⒋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
⒌申報條件要求的其他應評審的內容。
(三)示范項目
⒈申請條件及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⒉施工圖深化設計技術審查;
⒊裝配率及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
⒋本地部品部件選用情況;
⒌申報條件要求的其他應評審的內容。
第十三條 經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對符合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要求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認定和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裝配式建筑試點城市的監督管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應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或計劃組織實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對工作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其他相關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八條試點城市應按照科學配置、合理布局、規范有序、良性發展的原則,發展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并實施新增示范基地、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報告制度,及時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示范基地籌建、擬建和新型技術體系推廣應用情況。
第十九條對試點城市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標組織實施的、示范基地未完成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的、示范項目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進度嚴重滯后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的認定。
第二十條 示范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取消其相關資格和優惠政策:
(一)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二)未按圖施工;
(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提供虛假資料;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在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示范帶動效果突出的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優先推薦申請自治區級和國家級相關獎項和榮譽,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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