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從去年開始,由于受疫情影響,有不少企業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大致內容如下:
又或者一些員工由于自身的特殊情況,也簽下放棄社保聲明,表示是自己自愿放棄社保,與公司無關。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真的可以不繳納社保嗎?人社部統一回復:不可以!
人社部明確: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人社部在近日表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或將面臨三大風險
作為企業,單位有義務給每一個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將面臨3大風險:
1.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
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如果員工要求補繳社保,企業100%要補繳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3.企業社保逾期將面臨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延伸: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舉個例子:
小李剛畢業,去了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跟他說不交社保,但是每個月除了工資會額外給600元的補貼。他雖然覺得不交社保不是很好,但是覺得自己剛畢業還是錢比較重要,就同意了。小李和公司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以后,過了一段時間他生病住院才知道沒交社保是多么不劃算,于是把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單位補繳。單位覺得小李已經簽了自愿放棄社保協議,自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萬萬沒想到還是因此賠償了一大筆錢款。
這是為什么呢?按道理說,員工自愿簽訂了放棄社保,那單位是沒錯的。和大家講解一下在兩種情況下,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的不同后果。
1、公司為了節省成本
第一種情況也是最常見的情況,很多單位為了公司成本,鉆法律的空子,讓員工“資源”與單位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但其實簽訂的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知道單位為職工辦理社保是法定義務,依法繳納社保關系到個人、單位和社會的三方利益。而且就算員工簽訂了“不追究“、”自愿“的承諾書,員工還是可以通過法律要求公司補繳的。
很多公司不要覺的沒什么大不了的,未按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形嚴重的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對用人單位處罰社保費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自欠繳納之日起,按日收發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單位以所謂的現金補貼方式支付給員工,員工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也要返還給單位。
2、員工訛詐單位福利
其實不僅是單位,有些員工也會鉆法律的空檔,也就是第二種情況。相對來說,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少見的。
舉個例子,小徐入職了一家新公司,單位是按時按足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正規公司,但是小徐為了多拿點錢,主動要求和單位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要求單位不用給自己交社保。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小徐以身體不適申請辭職,并要求單位補償他的醫保和未交的社保,還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發生這種情況就是小徐在耍無賴了,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相關費用給小徐的。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而解除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條規定是基于用人單位惡意不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而作出的懲罰性規定。而例子中的小徐是自己主動要求簽訂《職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不愿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應承擔部分,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所以,公司未為小徐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在于小徐自身,不可歸責于公司。所以說,那種私下向企業要求自愿放棄社保,入職后再一次為由向單位索求賠償的行為是不可取的。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對于單位的懲罰可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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