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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訓:《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7月1日施行,這些熱點問答記得收藏!

更新時間:2021-06-21 13:35:2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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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分享了“會計實訓:《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7月1日施行,這些熱點問答記得收藏!”以下介紹了關于機動車開票資格、開具要求、注意事項、開具紅字發票等相關問答供大家參考,具體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詳情如下:

好消息!《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申稅小微為此特地通過12366熱線,搜集了試行期間咨詢較多的關于機動車開票資格、開具要求、注意事項、開具紅字發票等問題:

哪些類型的企業作為銷售方具有開具機動車增值稅發票資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后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對于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1)正確選擇機動車類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

(3)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開票軟件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

(4)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可以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

(5)一張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分行填列多輛機動車。

(6)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

(1)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購買方實際情況填寫。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若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3)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4)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5)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經銷商既購買了整車,又購買了配件,是不是要分開開具發票?能不能開在一張發票上嗎?

答: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而應通過傳統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模塊。

開具機動車專用發票,若是想要匯總開票,比如銷售了同一規格汽車100輛,開具機動車專用發票,數量寫100合并開票,此時車架號需要在發票前面上體現嗎?若要體現,票面上只有一行數據,備注欄也寫不下,這100輛車的車架號該怎么體現?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規格型號”欄不用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我公司為機動車經銷企業,如何判斷所銷售的機動車是否適用新辦法?

答:新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制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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