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進行合并申報嗎?
更新時間:2021-06-08 08:46:0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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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提示“會計實訓: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進行合并申報嗎?”以下介紹了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進行合并申報,希望對大家了解納稅合并申報有幫助!
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決定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是否能進行合并申報?
有納稅人咨詢,各稅種納稅期限不同,有的按次,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能同時申報嗎?
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納稅期限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
首先,按期申報但納稅期限不同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則在7月征期內,該企業可以合并申報2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6月份印花稅。
其次,按期申報與按次申報的稅種,也可以合并申報。例如,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月20日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則在7月納稅申報期內,該企業可以合并申報2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稅。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報的稅種要符合稅法關于納稅期限的規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稅的申報應符合稅法30日納稅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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