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后,怎樣提供稅源信息?


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決定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財產和行為稅10個稅種原有分稅種納稅申報存在“入口多、表單多、數據重復采集”等問題。合并申報按照“一表申報、稅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對申報流程進行優化改造,將10稅種申報統一到一個入口,將稅源信息從申報環節分離至稅源基礎數據采集環節,便于數據的統籌運用,提高數據使用效率。如何提供稅源信息,往下看↓
怎樣提供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申報前,納稅人通過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提供納稅申報的基本信息。
每個稅種的稅源明細表根據該稅種的稅制特點設計。首次填報后,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后直接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更新維護數據后再進行申報。例如,7月份,某企業要申報2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6月份購銷合同印花稅,以及當年的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稅源信息在以前年度已經采集而且沒有變化,那么,在7月份,該企業只采集印花稅稅源信息即可。
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既可以在申報期之前,也可以在申報期內。
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穩定稅源,可以“一次填報,長期有效”。例如,某企業按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8月15日購入廠房,假設當季申報期為10月1日至10月20日,則企業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間的任意時刻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然后申報,只要廠房不發生轉讓、損毀等變化情況,此后就可以一直使用該稅源明細表。
對于耕地占用稅、印花稅、資源稅等一次性稅源,納稅人可以在發生納稅義務后立即填寫稅源明細表,也可以在申報時填報所有稅源信息。例如,某企業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分別在8月5日、10日、15日、20日簽訂應稅合同,則可在當天立即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也可以在9月納稅申報期內,一并填報所有稅源信息。
發現錯填、漏填稅源信息時,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寫的稅源明細表。例如,納稅人填寫了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后來發現遺漏了一份應稅合同信息,則可直接修改已填寫的印花稅稅源明細表,補充相應合同信息,然后繼續申報或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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