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關于“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由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發,并根據農林業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三、第一批印發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清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應免稅款,準予退還。申請退稅的進口單位,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四、以后批次印發的清單,自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五、對本政策項下進口的種子種源,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后續監管。
六、農業農村部、林草局加強政策執行情況評估。
七、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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