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熱點問答-政策篇


2021年4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開始施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額有所提高。
大家是否都在關注此項呢?小編將分3期就的政策與操作進行全方位解讀,第一期:八小問,帶您理解相關政策吧。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個例子——
A單位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主營銷售貨物。本季度主營收入為45萬元,另出售了一不動產獲得收入200萬。根據文件規定,本季度銷售貨物取得的45萬收入,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銷售不動產取得的200萬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自然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新辦、注銷、停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
答:從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于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注銷、或是申請停業登記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銷售額均按照45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為保險、證券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否月銷售額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45萬元)?
答:由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按規定代征增值稅的保險、證券代理人屬于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差額扣除前還是扣除后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
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5萬元。
舉個例子——
B公司在外省經營兩個建筑項目。項目一:B公司為總包方,扣除分包款后不含稅收入為10萬;項目二:B公司為分包方,當月提供建筑服務收入為3萬。則B公司在外省當月銷售額為13萬,未超過15萬,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5萬元免稅政策,無需在外省預繳稅款。
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5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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