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確定銷售額要注意兩點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布《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今天帶你了解↓
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后,
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
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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