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施工知識分享:建筑垃圾資源化現狀及實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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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裝配式建筑入門(建筑工程基礎知識)
1 國外建筑垃圾資源化現狀
自上世紀90年代以后,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作為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之一。在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方面,日本、歐美、韓國一些發達國家開展較早,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和完善,在政策、技術和設備等方面均比較成熟。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建筑垃圾處理廠具備1 200 t/h的建筑垃圾處理能力。
1.1 日本
因其國土面積小、資源匱乏,政府和國民非常珍惜和重視資源和環境保護。該國非常重視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和“可再生資源”。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生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1994年日本國建設省制定了“建設資源再利用推進計劃”和“建設工程材料再生資源化法案”, 提出了建筑廢棄物再生利用率的具體目標, 要求將來建設工程實現廢棄物零排放(Zeromission)。東京在1988年對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達到了56%, 目前很多地區建筑垃圾利用率已達100%,而且實現了永久循環、優先使用的目標。
1.2 美國
美國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過的《超級基金法》,明文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自1982年,在(ASTMC-33-82《混凝土骨料標準》)中將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納入粗骨料中。1965年制訂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經過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關于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
1.3 韓國
2003年12月頒布了《建設廢棄物再生促進法》,2005年、2006年經歷了兩次修訂,其中第4~7條明確規定了國家、政府、訂購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處理商的義務;第21條規定了建設垃圾處理企業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資本及占地面積及規模等許可標準;第35條規定制定循環骨料的品質標準及設計施工指南;第36~37條規定了循環骨料的品質認證要求及取消規定;第38條規定了義務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圍和使用量;第63~66條詳細規定了違反該法不同事項下的罰則。2007年開始每5年建立再生計劃,確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設現場實際再生率、建設廢棄物產生減量化、建設廢棄物妥善處理三大推進政策, 當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達到90.7%。
1.4 歐洲國家
為了鼓勵私人投資垃圾回收利用行業,德國采取了一些政策性資助,如:對居民每年征收80歐元的垃圾處理費,其中60%用于扶持垃圾處理企業;德國政府在垃圾法增補草案中,將各種建筑垃圾組分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規定,即廢磚瓦為60%,道路開掘廢料90%,并對未處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每噸500歐元的處理費用。芬蘭政府到2005年每噸垃圾稅增至30歐元,同時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利用率提高到70%。在瑞典,對隨意傾卸建筑垃圾者的懲治性罰款,已由原來的每噸0.45美元增加到了目前的40.9美元。歐洲國家的許多城市只有收集垃圾的垃圾站,而沒有垃圾堆放場,更沒有填埋垃圾的地方,焚燒垃圾以及用垃圾填埋湖、河、海是絕對禁止的。
2 國內建筑垃圾資源化現狀
2.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現狀
我國全國人大于1995年11月通過了《城市固體垃圾處理法》,要求“產生垃圾的部門必須交納垃圾處理費”。2004年12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46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2005年4月,我國建設部頒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規定還指出:“施工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理建筑垃圾將被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但這些規定或措施可操作性有限,目前我國巨量的建筑垃圾,絕大部分未經任何處理,便被建筑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 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這種傳統的處理方法(露天堆放、填埋、焚燒等)不僅耗用了大量的耕地及垃圾清運等建設經費,而且給環境治理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2.2 建筑垃圾再生研究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員和一些具有遠見卓識的企業, 已經逐步認識到了科學處置和綜合利用建筑垃圾對于節約資源、美化環境的重要性,以及對于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深遠意義,看到了潛在的市場前景。相繼開始對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進行了許多探索性研究和一些有益的實踐。代表性的研究和應用實例有:
(1) 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1997年承擔了國際合作項目《再生混凝土集料和再生混凝土的性能與應用》、“十五”科研項目“城市建筑垃圾在建材工業資源化技術研究”、2002年科技部社會公益基金項目“固體廢棄物在水泥混凝土工業的資源化利用研究”、國家“十五”科技攻關項目專題“建筑垃圾的循環再生及其應用技術研究”等;
(2)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從1992年開始進行再生混凝土的研究;2007年,作為第一承擔單位進行了北京市、區兩級重大課題“建筑垃圾資源化關鍵技術與應用的研究”, 目前已完成包括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政策研究,再生混凝土、砂漿及適用的外加劑等大部分內容的研究;2007年底完成了全國首座1 000m2全級配再生骨料現澆混凝土試驗建筑的建設;2008年利用再生古建磚在崇文區前門大街完成了一個示范院的建設;完善了兩條年產100萬t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產線和制品生產線;
(3) 2000年,秦皇島冶金設計研究總院、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河北大學等7家單位合作研究了“建筑垃圾的處理及再生利用研究”課題;該課題對再生骨料的材性、再生混凝土的性能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對再生混凝土灌注樁進行了施工及性能評價;
(4) 同濟大學等學校在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領域也已做了較為深入的研究;2003年7月,同濟大學利用廢棄混凝土鋪筑了一條“再生路”;
(5) 北京某環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廢磚瓦生產再生磚,產品各項性能可與普通磚媲美,且可制成仿古磚的形式,在工程中使用效果良好;河北省邯鄲市某生態建材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國中等(地級)城市中科學利用建筑垃圾生產標磚和空心砌塊最為成功并已形成一定規模的一家民營企業,該公司產品已經用于各類建筑。此外在四川、廣西柳州、江蘇泰州及廈門等地對建筑垃圾再生制品都有一定的研究和應用。
3 國內外建筑垃圾資源化的比較
3.1 法律法規方面
關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先進國家一般其法律法規健全,對固體廢棄物或建筑垃圾有專門的立法,且內容全面,涉及產生、收集、再生、應用的全部活動過程,如韓國的《建設廢棄物再生促進法》、美國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日本的《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等。我國在政策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雖然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規,但其主要從環境保護出發,對資源再生等未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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