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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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要點》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文件要求,規范和指導我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工作,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要點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要點
1 總 則
1.1為推進我省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規范和指導我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海南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DJB46-047-201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要點。
1.2本要點所稱裝配式建筑,是指主體結構全部或部分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或鋼結構構件裝配而成的鋼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或鋼結構房屋建筑工程。
1.3海南省內裝配式建筑的建設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要點。
1.4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具體實施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 質量責任
2.1建設單位
2.1.1應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特點,總體協調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裝配式建筑設計、構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
2.1.2應按有關規定將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文本及其專項審查意見書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當施工圖設計文件有涉及其結構安全、預制率、裝配率、使用功能等重大變更時,需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圖。
2.1.3應當將裝配式建筑的預制構件制作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供結構材料、構件及部品、部件。
2.1.4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首批預制構件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相應的驗收記錄后方可批量生產。
2.1.5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首個施工段預制構件安裝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相應的驗收記錄后方可后續施工。
2.1.6首個裝配式標準層結構澆筑混凝土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構件生產單位等各參建各方進行工程驗收,重點檢查預制構件安裝和連接節點、定型裝配式模板安裝等并留存驗收記錄及影像資料。
2.1.7實施預制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單位對預制構件生產過程進行駐廠監造。
2.1.8應協調監理、施工單位建立預制構件出廠檢驗和進場驗收制度。
2.2設計單位
2.2.1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要明確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體系、預制率、裝配率、預制構件品種和規格、主要結構構件的連接方式、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并編制裝配式建筑設計說明專篇,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提出專項設計要求。
2.2.2 應根據裝配式建筑專項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2.2.3應當完成裝配式建筑的結構構件及節點連接設計,為構件生產提供依據,滿足構件制作、吊運和現場安裝時構件的成品保護和安裝安全要求。
2.2.4應就裝配式建筑設計內容向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并參與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的討論。
2.2.5應核實預制構件深化圖與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符合性,未經核實通過嚴禁進行預制構件生產加工。
2.2.6應參加首批預制構件、首個施工段預制構件安裝、首個裝配式標準層結構澆筑混凝土之前的質量驗收。
2.2.7裝配式建筑設計應考慮預制構件的生產、運輸及裝配式施工的特點。
2.3施工單位
2.3.1應當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和相關規范標準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經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做好有關質量技術培訓工作。施工單位結合施工工藝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的深化設計,需經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用于施工。
2.3.2應當將預制構件生產制作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2.3.3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職責,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生產、運輸方案進行審核確認,并配合監理單位實施預制構件生產過程的駐廠監理。
2.3.4 應當對灌漿施工的操作人員組織開展現場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通過后方可進行灌漿作業。
2.3.5會同監理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
2.3.6 應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一)會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監理單位對進場預制構件芯片、二維碼等標識、出廠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外觀質量及質量控制資料等進行驗收,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制構件,嚴禁使用。
(二)對預制構件鋼筋連接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對鋼筋套筒灌漿施工進行全過程視頻拍攝,該視頻作為工程施工資料留存。視頻內容必須包含:灌漿施工人員、專職檢驗人員、旁站監理人員、灌漿部位、預制構件編號、套筒順序編號、灌漿出漿完成等情況。視頻格式宜采用常見數碼格式。視頻文件應按樓棟編號分類歸檔保存,文件名包含樓棟號、樓層數、預制構件編號。視頻拍攝以一個構件的灌漿為段落,宜定點連續拍攝。
(三)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后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2.3.7 應對灌漿套筒、內墻板、樓板連接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實施舉牌驗收制度,并按要求留存影像資料和驗收記錄。
2.4監理單位
2.4.1應當結合裝配式建筑的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加強對預制構件的檢查,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實施駐廠監理的內容,并按照規定做好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2.4.2監理規劃、專項監理細則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等特點;裝配式建筑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監理人員對機具、人員審核及巡視記錄、吊裝、灌漿旁站等要求。
2.4.3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安裝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2.4.4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2.4.5實施預制構件生產制作全過程的駐廠監理。預制構件生產前,對預制構件原材料進行質量檢查,見證送檢,對預制構件生產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對需要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見證送檢,對重要的節點部位有相應的檢查記錄。
2.4.6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
2.4.7 對灌(坐)漿料、灌漿套筒連接接頭、灌(坐)漿料抗壓強度試塊的見證取樣和送檢,以及對預制混凝土構件、吊裝、安裝和灌漿套筒連接的灌漿過程等關鍵工序實施監理旁站。
2.4.8會同施工單位對灌漿套筒、鋼結構住宅外墻板、內墻板、樓板連接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實施舉牌驗收制度,并留存影像資料和驗收記錄。
2.4.9應檢查裝配式建筑施工是否按照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按要求進行施工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5施工圖審查機構
2.5.1審查程序、內容等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規定。
2.5.2應按照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文本及專項審查意見書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2.5.3應當對裝配式建筑的結構構件拆分及節點連接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當施工圖設計文件有涉及與結構安全、預制率、裝配率、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必須重新進行審核。
3 質量監督
3.1 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監督工作要求,對裝配式建筑實施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3.1.1 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督工作計劃,進行監督工作交底;
3.1.2 抽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機構等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督促各方履行質量責任;
3.1.3 抽查進場預制構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備、制作成型過程、成品實物質量以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
3.1.4 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建筑節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控制資料;
3.1.5 對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及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對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及執行驗收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驗收結論是否明確等進行監督,并形成監督記錄。
3.2質量監督機構對所監管的裝配式建筑的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構件安裝與連接、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連接、防水處理、外墻密封膠、鋼筋連接灌漿作業、鋼結構節點、焊縫、防腐、防火等部位或環節以及其文檔記錄資料、影像記錄資料。對需要進行監督抽測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現場預制構件等項目,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抽樣檢測。
3.3 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在方案編制審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預制構件在項目現場堆放、運輸及吊裝、節點連接、防水施工等關鍵環節中存在問題時,應責令改正。
4 附 則
4.1 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監督除執行本要點外,尚應遵守國家、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4.2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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