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婦女權益保障法》迎近30年大修,這些方面有明確!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該法施行近30年來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
從消除招生就業領域性別歧視到保障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修訂草案對諸多熱點作出回應,有多個看點值得關注。
1、一般情況下招生不得拒絕女生或提高女生錄取分數
隨著我國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斷提升,一些院校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報考部分專業或人為提高女生錄取分數。
修訂草案明確,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2、用工單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權與生育權
投簡歷被卡“性別關”、面試時被問“生子計劃”、生子后被擠壓升職空間……
近年來,不少職場女性面臨這樣的難題。
對此,修訂草案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用人單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將限制婚姻生育等作為錄用條件等。
修訂草案還要求加強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時期的特殊勞動保護,這回應了廣大婦女對更加有尊嚴的勞動和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的價值引導。
3、加強對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權益保護
近年來,多地發生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引發輿論擔憂。
修訂草案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婦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臨上述暴力侵害現實危險的,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中“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修改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格權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遺棄、殘害等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行為的基礎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長久以來,除了暴力手段,洗腦馴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為也嚴重侵犯婦女生命健康權益。修訂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目的在于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行為,提升廣大婦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保障,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保障農村婦女享有土地權益
現實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遷時“默認”不給婦女分補償款,甚至在村規民約中設置不平等規定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由此出現許多矛盾糾紛。
修訂草案作出回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修訂草案還將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納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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