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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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法中部分用語含義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關于危險物品的定義
本法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燒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黃磷等。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容易發生爆炸的物品,瞬間可造成人員傷亡、物品毀損的一切爆炸物品,如各種起爆器、各種炸藥、煙花爆竹等。化學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從自然界取得的化學物質,包括化學物質本身、化學混合物或者化學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為工業化學品和農藥使用的物質,如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危險化學品,是指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化學品,如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放射性,是指不穩定核素自發放出粒子或γ輻射,或在軌道電子俘獲后放出α輻射,或自發裂變的性質。放射性物品,就是指能發出射線的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等。
二、關于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重大危險源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二是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重大危險源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上。重大危險源的設置應當遠離社區及公共場所。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第3款規定,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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