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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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一百一十ー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瞞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的處罰規定。
條文釋義
一、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第84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違反了這一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給隸屬于它的犯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本條規定的處罰對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對于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具體給予哪種處分,則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決定。
2.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397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依照該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條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一是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例如,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二是客觀上必須有由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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