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97條)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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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違法情形
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涵蓋的違法行為包括7項:(1)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6)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這些內容涵蓋了本法第二章對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各種義務,并根據本次法律修改的相關內容作了個別調整。
二、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本次修正前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處罰力度較輕,難以有效遏制生產經營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責令限期改正的,既可以并處罰款,也可以不處以罰款,導致各地之間的執法力度不同,影響了營商環境的公平公正。因此本次修改對上述兩個方面都重新作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只要有相關違法行為,除了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不再是自由裁量事項,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提高罰款的數額。責令限期改正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下”調整為“10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調整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罰款,也從“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調整為“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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