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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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本法明確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法第25條還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作了專門詳細規定。
根據本法第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本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不僅包括有關領域的分管負責人,如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還包括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如安全生產總監或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等,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參考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以及企業相關制度規定進行界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也要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同時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不管是否已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都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本條規定應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依法暫停該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對其進行撤換。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如果這些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不依法履行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都門還可以撤銷其資格,同時并處行政罰款,罰款數額為上一年年收入的20%以上50%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擔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形,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法第15條的規定委托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情形。目前,一些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指派注冊安全工程師到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接受委托指派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如果在工作中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應當適用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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