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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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九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的違法情形
本條規定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的違法情形主要是兩種:一種是自身有相關資質,但出具失實報告的;另一種是己方或對方不具備相關資質,通過租借資質、掛靠等方式,進而由己方或者對方出具虛假報告的。其中,出具失實報告的,主要是指相關機構違反了本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未能保證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而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則違反了本法第72條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規定,嚴重破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秩序,對安全生產工作構成嚴重威脅,甚至會因此直接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相關違法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法對上述違法情形,從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任等三個方面重新梳理和規定。
在行政責任方面,一是沒收違法所得。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將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由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而獲得的財產上的非法利益強制無償收歸國有。二是行政罰款。罰款分為對機構的罰款和對個人的罰款。對機構的罰款分為兩種情形:(1)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在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的罰款,則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吊銷資質和資格。這是一種資格罰,即由有關部門撤銷有違法行為的機構所取得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資質?!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同時,本款對吊銷后重新獲得相關資質和資格的時限作了進一步規定,即5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四是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蛾P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其中,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
在刑事責任方面,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對有關的機構來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主體特定,是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三是情節嚴重。這里講的“情節嚴重”,是指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手段比較惡劣、虛假的內容特別重要以及因此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等。按照刑法的規定,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因出具虛假證明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根據第1款規定出具失實報告的機構,通常與委托其提供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生產經營單位間簽有相關的服務合同,該情形一般屬于典型的瑕疵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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