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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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九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監管部門違反規定指定購買產品或者收取費用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不得指定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且不得收取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費用
對有關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依法進行安全審查、驗收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權力,同時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其在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時不得濫用職權,更不得以權謀私。本法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實踐中有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驗收時,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要求企業使用其推薦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以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違法行為加重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侵犯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利,損害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國家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和信譽,還可能會滋生腐敗。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為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仍然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因此,對相關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進行指定,涉嫌濫用行政權力實施地方性保護,即便并不謀求個人或單位的利益,仍然有違市場經濟的精神和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
二、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對于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于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如果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繳納“審査費”“驗收費”等費用或者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
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具體給予哪種處分,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這里講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審查、驗收中多次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審查、驗收中多次收取費用,且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惡劣等。這里所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這里所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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