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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評師|安全熱點新聞分享:浙江省公布第五批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例

更新時間:2021-11-04 14:01:42 來源:生產安全管理 瀏覽18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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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蕭山區王某某、郭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等人偽造、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

2021年8月2日,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蕭山義驍五金加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招聘的員工郭某某、劉某某未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二人所持有的 特種作業操作證系假證,該假證系該五金加工廠負責人王某伙同郭某某、劉某某從制售假證人孫某某處購買。

經核查,上述四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之規定。8月30日,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分別對郭某某、劉某某作出“ 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上述四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之規定,已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本案 已涉嫌刑事犯罪,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8月11日,蕭山區公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并于9月14日、18日、23日分別對該加工廠負責人王某、員工郭某某、劉某某、制售假證人孫某某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瑞安市溫州英武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31日下午,瑞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該市汀田街道金后村一危化品儲存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內儲存有甲醇、二氯甲烷等物品共計113桶。經鑒定,上述危險物品系具有腐蝕性和毒性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經勘查,該 場所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專用場所相關標準和要求,且四周為老年公寓(距離40米)、小學(距離15米)、居民區(距離20米)等人員密集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危險化學品系溫州英武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上述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 涉嫌刑事犯罪,瑞安市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24日,瑞安市公安局對該公司負責人吳某某以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9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吳某某 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3、紹興市上虞區長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非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2021年6月11日,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區百官街道上虞長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存放“快干王”、“大潔王”、“美立潔”等品牌的“噴槍水”合計216箱,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險化學品。

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2018年開始一直從事“噴槍水”經營活動,銷售金額達106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7月15日,上虞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該公司立案偵查,并于7月20日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孫某某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嘉善縣吳某某非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7月6日,嘉善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線索,聯合街道對魏塘街道南北暑村蔣家斗25號出租房進行檢查時,發現出租房內有氧氣、乙炔、氬氣等各類空瓶和滿瓶共計133個。經鑒定,上述物品系危險化學品。經調查,自2020年6月起,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 租用上述場所儲存并經營瓶裝氧氣、乙炔、氬氣等危險化學品氣體。經現場勘查,出租房內乙炔、丙烷和助燃氣體氧氣混放,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且出租房位于居民區內,北側為居民廚房,南側為多間居民租房,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吳某某的上述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 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嘉善縣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8月16日,嘉善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吳某某 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5、德清縣浙江船奇集裝箱配件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9月1日,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船奇集裝箱配件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兩臺鑄造熔煉爐(中頻爐), 爐底潮濕、積水;未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如橫梁、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等)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查;中頻爐冷卻水系統配備的進出水流量差檢測 報警裝置未全覆蓋至各支線;天然氣加燃爐燃燒器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油漆倉庫內未設防爆電氣,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違法行為,系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德清縣應急管理局立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停業整頓,待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月18日,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 未完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仍在生產作業,具有發生鋼水泄漏、爆炸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公司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停止作業的行政指令,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 嫌刑事犯罪,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9月29日,德清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周某某 立案偵查。

6、永康市魯敏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私自設立未經安全評價和測評危險化學品倉庫案

2021年4月12日,永康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永康市方巖鎮正誼大街一倉庫進行檢查時,發現倉庫內存有危險化學品(油漆、稀釋劑)300余桶,約4噸。經調查,該公司持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帶儲存資質,該 倉庫為魯敏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私自設立,且未經安全評價和測評。

經核查,該公司在專用倉庫以外的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之規定。5月7日,永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 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7、寧波市鎮海區寧波市鎮海洪山化工有限公司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案

2021年6月30日,鎮海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線索,對寧波市鎮海洪山化工有限公司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分別于2021年4月28日、6月4日和6月8日, 向不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海曙區西門綜合經營部銷售硫磺共計13噸,銷售金額27300元,獲利4498元。

經核查,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之規定。7月29日,鎮海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 沒收違法所得4498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8、溫嶺市“浙嶺漁23617”船擅自拆除漁業船舶上有關航行安全重要設備案

2021年4月28日,溫嶺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市箬山港區日常巡查中,發現停泊于港內的“浙嶺漁23617”船上漁船船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有拆除并重新簡易焊接的痕跡。經調查,該船船東(船長)陳某某存在 擅自拆除船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行為。

經核查,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經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其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之規定。6月23日,溫嶺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依法對陳某某作出“ 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9、象山縣“浙臺漁28603”船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案

2021年4月5日,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在對象山縣石浦鎮雞籠礁海域發生觸礁的“浙臺漁28603”船進行救助時,發現該船存在 職務船員配備不齊、部分船員未持有專業技術訓練合格證、未開啟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等違法行為。

經核查,該船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按照規定配備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技術訓練的其他船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第二十四條“大中型漁業船舶應當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之規定。4月14日,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依法對該船船東金某作出“ 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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