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職稱行業資訊:《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隨著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健全,我國藥品短缺矛盾有所緩解,大范圍、長期性短缺情況較少,主要是暫時性、局部性短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47號)要求,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為加強國家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做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工作,為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制定、發布、調整奠定基礎,國家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制定工作。
根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現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多次研究、反復論證,形成了《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初稿。經征求國家聯動機制成員單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行業學(協)會、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醫療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近日國家聯動機制各單位以辦公廳文件形式聯合印發《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二、文件主要內容
《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體現了科學嚴謹、嚴格準入、分級應對、避免惡意漲價等政策導向,既要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也要穩定藥品價格,加大價格監管和執法力度。本辦法共十四條:第一至四條明確了制定依據,短缺藥品、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的定義,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制定主體;第五至九條明確了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制定原則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礎清單、老師論證、組織復核、審核發布等重點環節;第十條明確了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的調出原則;第十一條明確了納入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藥品的采購政策和價格監管政策;第十二條至十四條為相關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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