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房地產企業房屋出租的賬稅處理
房地產企業房屋出租的賬務處理:
(1)商品房對外出租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開發產品
(2)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3)如果房屋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按出租期間分期結轉收入
借: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4)如果房屋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直接就不動產出租進行納稅申報
借: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按出租期間分期結轉收入
借: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貸:其他業務收入
(5)按出租期間分期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房地產企業房屋出租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3)房產稅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財稅【2016】43號:營改增后,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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