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疫情期間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可以這樣辦理
在疫情期間,為便利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確保疫情防控和穩外貿工作協同有序推進,稅務總局出臺相關政策,明確了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式”辦理和恢復退(免)稅權等政策措施,具體如何辦理,咱們往下看:
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式”辦理
1.“非接觸式”申報。疫情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渠道,提交申報電子數據,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開具證明和進行退(免)稅申報。在這里提醒一下,疫情期間,臨時擴大了網上無紙化申報退稅的范圍,允許所有出口企業的所有出口退稅業務,均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申報退稅。也就是說,一、二、三、四類出口企業,在申報所有貨物勞務和服務出口的退稅時,都可以只提供申報電子數據,暫不報送紙質資料。
2.“非接觸式”審核反饋。疫情期間,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后,僅審核電子數據,無問題的,即可為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辦結退稅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非接觸式”渠道反饋納稅人。納稅人需要開具紙質證明的,可聯系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3.逾期業務辦理。因疫情影響,納稅人2019年的出口業務,可能無法在2020年4月征期結束前申報退(免)稅或者完成收匯,不少納稅人擔心逾期不能辦理退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明確,過了4月征期,納稅人只要退(免)稅憑證信息齊全、完成收匯,即可申報辦理退稅。
4.事后補報資料。在疫情結束后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稅務機關將按規定復核補報資料。如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補報,或者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限期補正。如果納稅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后的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將按規定進行處理。
關于恢復退(免)稅權的規定
1.政策規定。對于已放棄退(免)稅權至今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如果今后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那么該納稅人可以聲明,自稅率或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對于曾經放棄退(免)稅權的納稅人,不論現階段是否已恢復退(免)稅,都可以聲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2.辦理手續。納稅人無需先到稅務機關單獨辦理聲明恢復退(免)稅權的手續,只要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同時,一并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就行了。如果是從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退(免)稅權,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同時,一并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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