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納稅人能拒絕稅務檢查?


在會計實務中,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不可分割的。企業在享受著各種優惠的同時,同樣也需要繳納各項稅款。但無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還是其他稅種,雖然是企業必須繳納的,但卻不是企業主動想要繳納的,因此為了節省支出,逃稅行為時常發生。為了避免國家收入的流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身為納稅人,是否有權拒絕檢查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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