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實訓政策:仲裁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原則
仲裁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原則是什么?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八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仲裁委員會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條文釋義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八條規定了仲裁委員會會議制度和議事原則。
一、仲裁委員會會議制度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決定了召開會議是其開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委員會議事會議制度包括固定例會、臨時會議、專題會議、案件評議會議等多種形式。本條只概括性地對會議制度進行了規定。
鑒于仲裁委員會組成涉及面較廣,全體會議的召開應考慮各種因素。本條規定了全體會議每年最低召開頻次為兩次。
除固定例會外,若特殊情況需要,仲裁委員會也應當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考慮到特殊情況可能非常多樣,制定本規則時未做具體列舉,而是采用了對提議召開會議進行規定的方式,來解決在突發、緊急、重大等特殊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的啟動程序。
本條規定,提議召開的前置條件是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這樣既確保了召開會議的嚴肅性,也較好地解決了組織會議的靈活性。
本條還明確了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主題和內容,即研究本仲裁委員會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
這里的重要工作事項應結合仲裁委員會職責進行確定,實踐中可以在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中進行明確。
二、仲裁委員會的議事決定原則
仲裁委員會的議事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
考慮到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規模各不相同等因素,本條并沒有明確少數服從多數的具體形式,該規則如何落實各地可以通過地方立法或者各仲裁委員會制定的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
一般來說,少數服從多數可以是二分之一多數也可以是三分之二多數;在計算方法上可以是出席會議人數的多數,也可以是仲裁委員會全體組成人數的多數,可以根據仲裁委員會具體情況和擬決定的事項確定。
越是重大的事項,越需要嚴格的多數。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2011〕88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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