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就裝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點和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公開


《長春市裝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點》和《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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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裝配式建筑推進工作,促進裝配式建筑行業健康發展,加快建筑業建造方式轉型升級,我委草擬了《長春市裝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點(征求意見稿)》和《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現征求貴單位意見。請于2020年3月17日前將反饋意見蓋公章后報市建委建管處。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長春市裝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點(征求意見稿)
2020年,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作以市委十三屆八次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發展總目標,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及監管體系,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確保新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
一、健全工作機制, 壓實部門責任
結合部門機構調整情況,調整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加強裝配式建筑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大裝配式建筑的指導和服務,對照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落實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工作的推動、監管責任。
二、完善政策體系,加大扶持力度
在《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長府辦發〔2017〕45號)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固化政策落地路徑,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專項發展資金等優惠政策。在土地出讓環節將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要求提高至50%,對接國家標準。
三、深化項目組織方式改革,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推動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定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模式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實施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四、加強行業監管,抓好項目建設
制定《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規范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的監管工作。規自部門在土地出讓階段,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和裝配率要求,將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文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附件。發改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落實裝配式建筑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具備實施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施裝配式建筑(確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需報市裝配式建筑領導小組批準)。施工圖審查備案部門,對不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未通過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的,不予審查備案。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加強對裝配式建筑的質量安全監管,重點監管施工過程,對未按圖施工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立即責令整改,不得批準進入下一道工序。將裝配式建筑有關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專項內容,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予進行竣工備案。對未按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單位,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收回支持政策并進行處罰,并按有關規定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規自部門在新地塊競拍中予以限制。
五、提高產業配套能力,推動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建設
根據全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產能和需求,指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產量,避免產能過剩;推進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鋼結構、裝修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建設,適度提高裝配式混凝土構件、鋼構產能;推動中潤鋼結構生產基地建設,盡快達產運行。推行駐廠監理制度,督促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和施工企業建立從部品部件生產、裝配施工到驗收的全過程工程質量追溯體系。
六、加快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創新設計與管理模式
推行裝配式建筑一次性設計,著手編制裝配式住宅建筑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設計規程以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圖集,建立通用部品部件庫,強化設計對建筑結構、機電設備、部品部件、裝配施工、裝飾裝修的統籌作用;推動BIM技術在設計、施工、運維、計價、監管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將推廣BIM技術、可再生建材、高星級綠色建筑等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列入裝配率計算加分項目。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建設全過程的指導和服務,完善裝配式建筑工程造價體系。組織編制裝配式建筑施工驗收規范;完善裝配式建筑老師庫,充分發揮老師技術支持作用。
七、提升裝配施工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培育一批能夠承擔大規模裝配式建筑設計、圖審、施工、監理的龍頭骨干企業。引導企業建立與裝配式建筑施工相適應的技術和能力,重點研發應用裝配式建筑關鍵連接技術和檢測技術,提高部品部件裝配施工質量和安全,引導企業編制工藝工法。
八、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強化技術人才支撐
推動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建設,支持產業協會及培訓基地接受社會委托開展技能培訓。將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納入建筑業技術工人職業技能鑒定范圍,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組織裝配式施工、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技術工人參加全國裝配式建筑職業技能競賽。
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裝配式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城區)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監管工作,指導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裝配式建筑工程監管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三條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標。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項目技術實施方案、構件生產能力、代表工程業績、一體化集成設計及BIM能力等優選具備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規劃階段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土地出讓合同中裝配式建筑要求編制裝配式建筑設計說明專篇,包括:裝配式建筑的棟號、實施面積、結構類型、裝配式建筑技術路徑等內容。建設單位應將裝配式建筑設計說明專篇、土地出讓合同一并報送到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預制部品部件生產、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監理單位駐廠對預制部品部件生產進行監理,并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駐廠監理內容、監理費用、人員數量及職務。駐廠監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設計單位宜采用 BIM 技術,一次達到設計深度,不得進行二次拆分,并在設計文件中體現采用裝配式建筑部分、裝配率、裝配率計算書等內容。切實落實“一校、二審”三級審核制度,對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進行嚴格把關。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將設計文件、土地出讓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一并上傳“吉林省施工圖數字化聯合審查系統”。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土地出讓合同中裝配式建筑要求,對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和技術性審查,不合格的,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退還設計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明確不合格原因;合格的,應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并在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中明確裝配式建筑經審查合格,且滿足土地出讓合同中裝配式建筑要求。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工藝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對預制部品部件安裝工人做好針對性培訓。施工單位應強化現場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質量保證資料和影像資料,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研究處置,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對于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點,建設單位應組織老師進行技術論證,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對生產預制混凝土部品部件的混凝土、保溫材料、預留預埋部件、連接件等進行質量證明文件查驗,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監理單位應對預制構件拼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預制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對預制部品部件現場安裝樣板和首次拼裝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
第十四條 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應根據國家、省技術標準、圖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并提供預制部品部件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預制部品部件應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部位設置出廠標識,包括:生產單位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號、質量情況等信息。鼓勵預制部品部件采用標設二維碼、條形碼、埋置芯片等方式設置出廠標識。所有預制部品部件產品必須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十六條 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應接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派的駐廠監理監督。預制部品部件出廠合格證應由駐廠監理工程師簽認,未經簽認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辦公、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筑,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項目應使用裝配式建筑。確因技術、資金等原因無法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需報請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八條 發改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落實裝配式建筑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并將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所產生的成本增量列入投資概算。
第十九條 規自部門在土地出讓階段,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和裝配率要求,將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文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附件。土地出讓或劃撥后,規自部門應將明確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地塊情況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規自部門在核發規劃許可證時,應明確裝配式建筑單體裝配率、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和全裝修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提前預售等優惠政策,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老師對設計圖紙進行預審,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落實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或設計變更擅自降低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及時上報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裝配式建筑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實施質量監管,定期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裝配式商品住宅房項目申請預售時,建設單位提交的銷售方案應明確裝配式建筑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核查,并及時將未按照裝配式建筑方案實施的項目書面通報房管部門。對未按照裝配式建筑方案實施的項目不準預售。
第二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可分段實施,分段內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結構實體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建筑裝飾裝修和機電設備安裝。
第二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中,各責任單位應對裝配式建筑質量進行全面驗收,形成專項驗收報告,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備案。
第二十八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檔案應包括構件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資料(含監造控制資料)、施工現場構件安裝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混凝土構件連接灌漿影像資料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未履行土地出讓合同中裝配式建筑要求或裝配式建筑獎勵政策承諾的建設單位,不得辦理土地、規劃、施工、驗收、銷售等行政審批手續;已享受裝配式建筑優惠政策的,取消相應獎勵;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立即暫停預售及網簽,并將不良行為錄入誠信體系檔案。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裝配式建筑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實施分級評價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應使用評價級別為優秀的單位,社會投資項目鼓勵使用評價等級良好以上的單位。分級評價由行業協會制定相關標準并實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住宅項目,給予不超過實施裝配式建筑各單體規劃建筑面積之和5%的面積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平方米,獎勵后的容積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等規定,該獎勵面積不得預售,可在辦理完房屋初始登記后銷售。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對在長春市注冊登記的分級分類評價優秀的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進行獎補。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房地產市場調控階段,對住宅項目備案價格予以適當提高。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給予支持,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第三十五條 科技部門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裝配式建筑勘察設計、施工、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給予申報工作指導。
第三十六條 公安、交通部門在限行區域、時間內規劃專項路線及時間,允許分級分類評價優秀的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單位運輸車輛,由工地現場非載貨條件下返回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工廠。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于2020年【】月【】日起生效,已印發的其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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