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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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49)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釋義】 本條是關于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中醫藥服務能力逐步提高。但中醫藥服務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領域出現萎縮現象,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薄弱,發展規模和水平還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
中醫藥服務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促進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可以促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促進中醫藥人才培養和中藥發展,進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對醫療機構、參保人提供、利用醫療服務的行為有著重要的引導作用。制定、實施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可以扶持中醫藥服務的發展。
本條從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引導醫療機構、參保人提供、接受中醫藥服務,支持中醫藥服務發展。
關于將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目前,國家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自愿提出申請,經評估并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等的醫療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將符合規定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可以為參保人接受中醫藥服務提供更多的選擇,滿足其中醫藥服務需求,也可以引導參保人選擇接受中醫藥服務,有利于中醫醫療機構的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部門在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對醫療機構開展評估等方面應當考慮中醫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保障參保人接受中醫藥服務,促進中醫醫療機構發展。
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一項已經長期實施的、促進中醫藥發展的保障措施,《中醫藥條例》第27條即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包括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本法延續了這一措施,并根據近年來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情況,將這一措施擴大到所有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關于將中醫診療項目、中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社會保險法第28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亦即只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才予以支付。
將中醫診療項目、中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可以滿足參保人的中醫藥服務需求,引導參保人選擇接受中醫藥服務,有利于促進中醫藥服務發展。中醫診療項目、中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應當符合相應的遴選條件,履行相應的遴選程序。
本條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方面是因為它們是醫療機構中使用的具體的中藥種類,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在制定、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時應當同時考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特別是中藥制劑,符合遴選條件的也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本法第32條按照工藝的不同對中藥制劑品種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實行備案管理,其他中藥制劑品種實行許可管理。本法實施后,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品種可能會出現增加。對于醫療機構的中藥制劑,包括依法經批準的中藥制劑和經過備案的中藥制劑,符合相應遴選條件的,有關主管部門都應當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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