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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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48)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
中醫醫療服務項目過少、價格過低,是中醫界一直以來不斷呼吁解決的一個問題。
例如,中醫針刀治療一個大部位普遍是38元,這個標準在實踐中連成本都收不回,處于“做一例虧一例”的狀況。同時,中醫、西醫定價標準差異過大,像針刀治療頸椎病,每療程收費約600元,而西醫一個頸部松解手術收費約2000元。這種政策差異直接導致了不少醫院“棄中留西”或者“改中為西”,中醫藥服務的萎縮也就成了必然。
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少、價格低,不能反映中醫醫療服務的成本和價值,影響了中醫從業人員的就業熱情和積極性;同時,價格與成本、療效不相符的情況也長期困擾著整個中醫藥事業,阻礙著它的健康發展。
中醫藥法立法調研過程中,中醫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反映最集中的也是中醫服務價格過低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對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作出了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等部門要依據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要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所謂合理,即既要體現醫務人員提供中醫醫療服務的價值,又要考慮人民群眾購買中醫醫療服務的可負擔性,還要妥善處理中醫與西醫之間的關系,實現中醫醫療服務的健康發展。
我國的中醫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調放結合是我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基本原則,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別采取不同的價格政策,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落實市場調節價政策。
政府指導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的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醫療機構制定的價格。實踐中,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展改革委)商衛生、中醫藥等相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有關要求制定政府指導價。醫療服務價格均是在深入調研、精準測算的基礎上,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出來的,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師的服務價格會有所差別。基于質量不同的差別定價,能夠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也能引導患者合理就醫。
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能夠調動中醫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熱情,并有利于保障中醫醫療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促進中醫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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