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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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11)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
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釋義】 本條是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以及中醫醫療機構的變更或者撤銷應當征求上一級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的規定。
經過長期發展,我國已經建立了由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的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中醫類醫院(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3966所,中醫類醫院床位82萬張,中醫類執業(助理)醫師45.2萬人,2014年中醫類醫院總診療人次5.5億。醫療機構是加強中醫藥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類醫院(包括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類門診部(包括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中醫類診所(包括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等。《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提出,完善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網絡。全面建成以中醫類醫院為主體、綜合醫院等其他類別醫院中醫藥科室為骨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中醫門診部和診所為補充、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以區域內居民實際醫療服務需求為依據,以合理配置、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公平、可及地向全體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為目的,對各級各類、不同隸屬關系的醫療機構進行的統一規劃、設置和布局。編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有利于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結構合理、覆蓋城鄉,適應我國國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國特色的醫療服務體系,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應當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配置中醫醫療資源,原則上在每個地市級區域、縣級區域設置1個市辦中醫類醫院、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提出,醫療機構的設置以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千人口中醫師數)和千人口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宏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提出,中醫類醫院床位數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張配置。
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扶持的醫療機構既包括中醫醫療機構,也包括具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其他醫療機構。如有的綜合性醫院,雖然不是中醫醫院,但其設置的中醫藥科室力量強,有特色和優勢,這樣的綜合性醫院也是政府應當扶持的。
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針對的是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根據出資者的不同,可以將中醫醫療機構分為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
(2)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發生以下三種變化須征求意見:合并,是指和其他醫療機構合并為一家中醫醫療機構;撤銷,是指中醫醫療機關閉,不再開業;改變中醫醫療性質,如將中醫醫療機構改變為非中醫醫療機構。
(3)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予以合并、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先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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