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案例分析題四(1)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
案例簡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設計院任高級工程師,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該設計院返聘繼續工作,她的丈夫還是該設計院的副總工程師。當時她同設計院雙方約定,梁某如因工致殘、死亡,按正式員工的待遇處理。當月梁某因公到廣州出差,遇車禍死亡。經該設計院、設計院主管單位某總公司以及死者的親屬與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賠償梁某親屬10.6萬元。該設計院及其主管單位共同對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處理:第一,讓梁某的長女曹某到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按退休員工死亡的保險標準領取撫恤金4338元,喪葬補助費2037元;第二,墊付治喪期間梁某親屬的機票費、治喪費10091.6元;第三,給梁某親屬補助12000元,并扣除已墊付的機票費、治喪費,實付其親屬補助2000元。曹某對此處理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請求:第一,梁某的死亡應按因工死亡處理,用人單位應補差(現待遇與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據深圳市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梁某的直系親屬包括其父母親(僑居海外)、子女(最小的次女已滿18周歲)。這些人應享受撫養生活補助費。
仲裁結果:①該設計院補發申訴人的撫恤金、喪葬費差額11000元,差額一年期利息1000元;②該設計院主管單位——某總公司負連帶責任;③駁回申訴人撫養梁某父親、母親、次女的申訴請求;④仲裁費490元,申訴人承擔190元,被訴人承擔300元。
問題: 申訴人的申訴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是否合理?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理論分析。
4、答案要點:
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⑴梁某的死亡是否應按因工死亡的待遇處理;
⑵梁某的撫養生活補助費應如何認定。
關于焦點一,根據梁某與設計院之間的事先約定,應享受因工死亡待遇。關于焦點二,設計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親是中國香港人,母親僑居美國,次女在梁某死亡時已年滿18周歲,不屬撫養范圍;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個),梁某的丈夫在設計院任副總工程師,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梁某其直系親屬的撫養責任應予認定。經仲裁委員會調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養請求時,其法定代理已終止;梁母僑居美國沒有直接參與申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委托人代理訴訟應在所在國公證機關辦理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方才有效,即須補辦手續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訴訟。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國家規定的撫養年齡,不屬于撫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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