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關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辦事指南
東莞市會計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辦事依據: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相關條款為:
1、對2013年10月1日(含當天)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第六條規定: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對2013年10月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3、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第十七條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4、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第十九條規定: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二、辦事流程: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根據是否需要到屬地財政分局辦理登記手續,可分為以下2類:
第1類:不需到屬地財政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
(1)根據省財政廳規定,不需到現場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的內容具體包括:
①面授培訓。即參加經市財政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查閱)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并取得合格的;
②自學考試。即參加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合格的;
③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即參加經市財政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查閱)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并取得合格的;
④參加財政部、省財政廳及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人才培訓、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⑤參加省財政廳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⑥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通過的;
⑦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2)辦理流程:
①會計人員不需到現場辦理登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將參加以上第1類所列繼續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記錄在會計人員電子檔案中;
②若會計人員需要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紙質憑證的,可自行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打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記錄》。
(3)辦理時間:會計人員原則上可于2014年3月1日起登陸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查閱及打印繼續教育記錄信息。
(4)所需材料:無。
第2類:需到屬地財政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
(1)根據省財政廳規定,需到現場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的內容具體包括:
①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②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③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④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⑤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2)辦理流程
①會計人員自行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填寫并打印《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表》,填表時一并預約到現場辦理的日期。
②按照預約日期攜帶有關證件及以下第4點要求所需的材料到現場登記。
③會計人員到現場登記后可登陸平臺查看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的電子記錄信息,如需紙質憑證的,可自行登錄平臺打印《廣東省省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記錄》。
(3)辦理時間: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規定: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4)所需材料
①《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表》;
②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③對照《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材料表》(詳見附件)不同類別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1份;
④委托代辦需同時攜帶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附件: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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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及計算標準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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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
1.資格證/有效合格成績單網頁截圖1份; 2.提供有效單科合格成績證明/歷年合格成績記錄(截圖/查詢密碼等),可登記2013年后各合格年度繼續教育記錄; 3.僅提供資格證,則僅認定資格證取得當年的繼續教育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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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
畢業證復印件、學歷證明網上打印件或復印件(國家教育部“學信網”或各地學歷認證中心認定),可確認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次年至畢業年度的繼續教育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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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
結題書等有效證明原件及關鍵內容復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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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
報刊原件及報刊封面(有刊號)、目錄、論文內頁的復印件各1份(郵寄原件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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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
書籍原件及書籍封面、封底(包含書號)的復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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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
已完成年檢的注冊會計師證原件及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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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停止使用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的通知》(粵財會〔2013〕71號)規定,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和發放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印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遠程培訓證書”。
3、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將采取電子記錄方式進行,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打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記錄。若會計人員需查看、打印紙質憑證的,可自行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打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記錄》。
4、對2014年4月1日前已取得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且未辦理登記的會計人員,可參照《關于新版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有關操作事項的指南(一)》中“第2類需現場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的辦理流程,于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逾期,將不再受理。
5、根據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粵財會〔2013〕6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財辦會〔2014〕32號)文件規定,以會計人員調出時間劃分,調出以前年度(不包括當年度;若在每年10-12月辦理調轉的,原則上應包括當年度)的繼續教育歸調出地財政部門負責,調出當年度繼續教育必須以調轉登記表記錄為準。具體為:
①對正在辦理調轉的,會計人員已在原發證機關辦理調出、且調轉數據已上傳至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調轉平臺的:
對未按規定完成2011年(不含2011年)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包括在紙質證書上未打印、或電子檔案未記載等兩種情況),我市按規定將不予追溯。
對自2011年起<不包括當年度>的繼續教育記錄不齊全的,我市按規定不接收調入、并按規定退回電子調轉數據。
對當年度繼續教育,若未在調轉登記表予以注明已完成的,我市可先接收調入、并按規定視為未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告知會計人員須按相關文件要求完成。
②對尚未辦理調出手續的,若會計人員辦理調轉手續時距當年年底不足調轉有效期3個月(即在每年10-12月辦理調轉手續)的,原則上應在原發證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后再辦理調轉手續。
③對在2014年11月以前我市已接收調入的,我市自接收調入當年起負責其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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