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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注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18-05-09 10:38:5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35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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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提供了《河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注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供考生朋友研讀,希望河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生,熟悉本規定,及時了解考試政策。

點擊查看:全國各省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實施細則(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和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和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中醫管理局負責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省轄市和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復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我省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參與相關工作。

第四條 鼓勵具有醫學背景人員通過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醫師帶徒授業。嚴格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管理。非傳統師承方式(如參加各類中醫確有專長培訓班等)的學習經歷及證書不適用于中醫師承和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年滿23周歲,身體健康,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人員應與指導老師簽訂《河南省中醫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附件1),公證后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留檔,師承活動應接受當地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考核、監督和管理。

《中醫藥法》實施前,經多年實踐且醫術確有專長人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中醫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登記的基本情況進行走訪調查核實,并將核實后的人員名單和基本信息、印證材料等資料報省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者不得申請參加考核。

第七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自考核當年報名截止之日,下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確切,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八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九條 我省居民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臨床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者,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條 在我省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已取得《中醫醫學師承出師證》者,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在我省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取得《中醫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者,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一條 推薦醫師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每年推薦參加考核人員不得超過2名,并對推薦人員信息真實性負責:

1、具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注冊執業地點為河南省;

2、從事中醫臨床工作滿10年或具備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專業與被推薦者醫術實踐活動專業一致;

第十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注冊執業地點在我省,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師承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4名。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十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根據不同情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國家統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含大陸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包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考核推薦承諾書》(附件2)、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跟師時間自公正之日起計算;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醫術專長實踐所在醫療機構對報名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及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六)具有我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臨床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在中醫專業某一領域具有特長的鄉村醫生,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七)已經取得《中醫師承出師證》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中醫師承出師證》原件和復印件,及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提供師承合同和合同公證書)。

(八)已經取得《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在我省報名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經核實,虛構學習經歷或實踐經歷,提交虛假資料的;

(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按規定需要停考處理的;

(四)學習或實踐活動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五)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在我省擔任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

(一)受過黨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違法執業被行政部門處罰過的;

(二)發生過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三)在考核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的;

(四)有在違規社會培訓機構中授課指導經歷或與其利益相關的;

(五)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條 報名材料審核程序:

(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材料齊全的,在全縣轄區內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

(二)省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在全市轄區內公示無異議的上報省中醫管理部門。

(三)省中醫管理局對縣、省轄市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各地公示信息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方式可采取官方網站、報紙、粘貼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有異議的,需由公示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報送上級時予以書面說明。

所有申報材料均需有具體經辦人簽名,經辦人應為辦理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省中醫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學習實踐管理制度,銜接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報名,提升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管理信息化水平,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建立審核管理制度,加強報名審核人員培訓管理,實行審核結果分級責任制。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審核人員對其審核結果負責。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九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老師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老師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二十條 考核老師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為:

(一)診斷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礎理論題進行作答;

2. 抽取有關專業病例進行模擬診斷和操作。

(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相關專業抽取中藥飲片進行辨識;

2.對抽取的中藥性味歸經、功能主治進行作答;

3.對中藥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藥物的臨床使用禁忌進行作答。

(三)醫術專長陳述。

1. 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2. 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3. 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的診斷、鑒別診斷、辨證、治療、選用方劑、風險控制、并發癥處置等進行陳述問答。

第二十二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

(一)診斷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礎理論題進行作答;

2. 抽取有關專業病例進行模擬診斷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使用外用藥物的,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相關專業抽取中藥飲片進行辨識;

3.對抽取的中藥性味歸經、功能主治進行作答;

4.對中藥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藥物的臨床使用禁忌進行作答。

使用非藥物治療方法的,現場操作技能考核;

1、在專業范圍抽取中醫非藥物技術進行操作演示;

2、對抽取技能操作中并發癥的處置進行演示;

3、對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進行作答。

(三)醫術專長陳述

1. 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2. 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3. 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的診斷、鑒別診斷、辨證、治療、選用治療方式、治療過程和風險控制、并發癥處置等進行陳述和實際演示,并進行問答。

第二十三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內服中藥的,增加診法技能。

增加考核時間不超過主要考核內容時間,考核程序參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考核老師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抽查專業范圍內疾病的診斷和鑒別診斷能力、實際操作、基礎知識掌握情況、并發癥處置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和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五條 考核成績達到合格標準,經全體考核老師綜合評議后,由考核老師對參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備從業資格的考核結論。通過考核合格的人員,由考核老師集體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并填寫認定確認表。

第二十六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管理局頒發由國家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河南省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核考務管理辦法》由省中醫管理局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八條 我省每年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依托全省醫療機構中醫藥從業人員,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老師庫由臨床老師和中藥老師組成。

(一)臨床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2、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藥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藥專業;

2、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藥師;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三十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或指定的考核機構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內抽取考核老師。涉及使用中藥的,應包括一名中藥學考核老師。

考核老師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三十三條 在河南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可申請在河南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注冊。在省外經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擬在河南行政區域內申請注冊的,應經過河南省中醫管理局組織或指定的考核機構考核合格后,可在我省申請注冊。

第三十四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和我省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擬在我省區域內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同級中醫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醫(專長)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另行印發);

(二)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與醫師資格考核照片一致);

(三)醫療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國家和我省中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三十五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注冊程序、變更參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考核工作由縣級中醫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可委托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承擔。

(一)定期考核內容: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規范,中醫基礎知識,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知識,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置、傳染病防治等,以上可選取全部內容或根據需要選取其中部分內容。

(二)定期考核機構: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可委托或指定縣轄區內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或中醫藥學術組織承擔具體考核工作,考核機構條件應符合《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衛醫發〔2007〕66號)第二章規定。

(三)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可采取個人述職、筆試、技能操作、患者評價等方式,具體考核方式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管理、執業記錄、考核程序、考核結果、監督管理參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衛醫發〔2007〕66號)執行,考核結果應逐級上報,并由其申請醫師注冊的衛生(中醫)主管部門及時錄入醫師注冊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醫師人數較少的縣,可由省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集中或指定機構培訓。

(一)培訓內容:包括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醫療糾紛(事故)預防和處理、傳染病防治、急救知識;

(二)培訓周期:培訓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據各地疾病流行或衛生(中醫藥)管理需求,增加培訓次數;

(三)培訓方式:培訓可采取授課、實踐操作、實訓培訓等方式進行,全年培訓課時不少于24個課時(每課時45分鐘);

(四)培訓考核:考核成績實行量化評分,考核內容除規定內容外還應包括考核對象出勤情況和培訓紀律,具體培訓考核標準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中醫(專長)醫師培訓作為醫師執業注冊和定期考核的條件和依據,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醫師定期考核周期內認定為不合格;

第四十一條 在河南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人員,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在河南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加強考核誠信建設,建立考核和執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在考核報名、審核、考核和執業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人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依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四十七條 港澳臺人員在河南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并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的,可在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申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報名。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中醫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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