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承: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充分發揮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在中醫藥學術傳承、人才培養的榜樣引領作用,維護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先進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三部門聯合評選表彰的中醫藥行業杰出代表。
第三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應當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學術的責任與義務,承擔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中醫藥學術傳承及人才培養工作,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開展相關學術傳承活動。
第四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應當珍惜榮譽,強化榜樣意識,爭做道德楷模,堅持正確價值觀,應遵守行業規范,堅持繼承和弘揚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培養高層次中醫藥人才,推進中醫藥學術傳承與創新。
第五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應當優先承擔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老中醫藥老師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傳承工作室建設等高層次中醫藥人才培養項目,其學術傳承工作按照相關項目要求進行管理與考核。
第六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自主開展學術傳承活動,應當根據學術特點,結合自身健康狀況及實際的帶教能力,明確學術傳承人的遴選標準和傳承工作室的建設標準,合理確定數量,確保人才培養和學術傳承質量。
第七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自主開展學術傳承活動,應當與學術傳承人簽訂跟師學習合同,明確學習時間、內容、職責規范及達到的預期成效;與傳承工作室依托單位簽訂建設任務合同,明確建設任務、職責規范及預期目標。并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關審核。
第八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營造氛圍、創造條件、制定舉措,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做好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和培養學術傳承人。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及其團隊申報以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科研課題,推廣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的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組織開展相關研究。
第十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與本地區的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履行學術傳承服務管理責任,掌握其基本情況,做好關愛支持、服務管理和示范引領等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任何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進行不當炒作或進行不當商業牟利。
第十二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不得以追求名利為目的,不得以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的名義開展牟利性的商業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因不當行為在行業內或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并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誡勉警示、責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交調查報告,報請批準后,撤銷其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并收回獎章、榮譽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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