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師《中級財稅》考試章節考點:第九章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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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增值稅的檢查
一、銷項稅額的檢查(掌握)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銷售收入的檢查
1.一般銷售方式的檢查
| 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賬務處理 |
| (1)繳款提貨 | 如果貨款已經收到,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買方,無論商品、產品是否已經發出,都應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發生納稅義務。 | 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
| (2)預收貨款 | 企業發出產品時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 企業收到貨款時,財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發出貨物時,再轉作收入,計算相應的增值稅。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
| (3)分期收款 | 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論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貨款,均應結轉收入,計算應納稅款,并同比例結轉相應的成本。 |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
2.視同銷售方式的檢查
(1)委托代銷銷售方式的檢查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三者中較早一方。
企業委托代銷商品的兩種方式:
| 方式 | 稅務處理 |
| ①銷售價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銷方只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代銷手續費的行為 | 委托方:增值稅; 代銷方:增值稅和營業稅 |
| ②銷售價格由代銷方自定,代銷合同上規定一個代銷價格,實際售價高于代銷價格的部分,為代銷方的報酬 | 委托方和代銷方:增值稅 |
企業委托代銷商品,通過設置“委托代銷商品”戶進行核算。
(2)自產自用產品的檢查——售價、組價
借:在建工程、專項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售價)或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銷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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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裝物銷售的檢查(重要考點)
| 類型 | 稅務賬務處理 | |
| (1)隨同貨物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 取得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 | |
| (2)租金 | 銷售貨物的同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 | 屬于價外費用,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
| 單獨出租包裝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為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租賃業征收5%的營業稅。 |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
|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 |
(二)銷售額的檢查
| 1.不含稅銷售額的檢查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
| 2.價外費用的檢查 | 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五項價外費用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
二、進項稅額的檢查(掌握)
(一)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審查
(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檢查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允許以買價依13%的扣除率來抵扣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以及購進貨物所支付的運費,允許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金額和7%來抵扣進項稅額。
(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檢查
1.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2.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雖有注明,但不符合規定的;
3.具體規定
(1)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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