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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師《中級財稅》考試章節考點:第五章2-3節

更新時間:2017-07-06 10:26:1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5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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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消費稅制

  一、了解消費稅的概念

  二、熟悉消費稅的納稅人

  三、掌握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四、消費稅的稅率(無須記具體稅率)

  (一)熟悉消費稅的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征稅方式

范圍

復合征稅

卷煙、白酒

定額稅率

啤酒、黃酒、成品油

比例稅率

其他應稅消費品

  掌握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二)了解適用稅率的特殊規定

  五、掌握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同一項經濟行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其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相同。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銷售數量——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

  2.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3)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注意:白酒生產企業隨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繳納消費稅。

  3.特殊規定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按門市部對外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計稅。

  (2)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計稅依據:售價、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也是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

  ②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計算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行為屬于委托加工行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計稅價格的確定:售價、組價

  六、掌握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情形

類別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

1.從量定額——黃酒、啤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額

2.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3.復合計稅——卷煙、白酒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稅率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1.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稅率

2.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應納稅額=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

1.從價定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2.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額

3.進口卷煙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額

  (五)外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

  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按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已稅消費稅的稅款。

  (1)按生產領用數量抵扣已納消費稅

  (2)除石腦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須是同類消費品抵稅;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腦油、潤滑油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不抵稅。

  七、熟悉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注意: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三節 營業稅制

  一、了解營業稅的概念

  二、熟悉納稅人

  三、熟悉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應稅勞務: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外的勞務

  掌握“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四、熟悉稅率——分行業比例稅率:

稅目

稅率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

3%

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

5%

娛樂業

5%~20%

其中臺球、保齡球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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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掌握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一)一般規定

  營業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分行業的計稅依據,注意差額征稅的規定

  1.運輸業的計稅依據

  聯營運輸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為營業額。

  代開發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發票上注明的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2.建筑業的計稅依據

建筑勞務

計稅依據的規定

建筑業勞務

(不含裝飾勞務)

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建筑業混合銷售行為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1)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營業額納營業稅;(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別納稅

建筑安裝工程

所安裝設備的價值計入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已經過時)

分包工程

(差額計稅)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自建行為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

自建房屋后銷售(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或無償贈送的

(1)自建行為:根據同類工程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

建筑業組成計稅價格= 

(2)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費全額征收營業稅。

  3.金融保險業的計稅依據

(1)對一般貸款、典當、金融經紀業務等中介服務

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確定為營業額;包括結算罰款、加息、罰息。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銀行吸收的存款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轉貼現業務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2)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

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融資租賃業務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其本期的營業額。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4.通信業的計稅依據

  報刊發行、郵政儲蓄業務以實際取得的收入額,即差額或收益額確定的營業額。

  5.文化體育業的計稅依據

  注意: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即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娛樂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

  7.服務業的計稅依據

  (1)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手續費、介紹費、代辦費等收入。

  (2)旅游企業差額計稅的規定

  (3)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8.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

  (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投資入股為名,實際是以取得固定利潤或按銷售額提成方式取得報酬的,屬于普通的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行為,就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稅;

  (2)差額計稅: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掌握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七、熟悉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注意: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或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三)納稅地點

應稅行為

納稅地點

建筑業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構所在地

其他:應稅勞務發生地

銷售、出租不動產

不動產所在地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在地

其他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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