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保險高頻考點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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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
一、 保險利益概述
1.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確立的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2)保險利益一般必須為經濟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3.保險利益的效力
一般來說,投保人和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對于人身保險來講,訂立合同時和發生保險事故時同時具有保險利益;對于財產保險來講,可以不同時具有。
4.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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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1)財產上的現有利益;2)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望利益;3)責任利益;
2.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1)對財務享有物權;2)享有債權;3)負有的法律上的責任;
三、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實質上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和依賴關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持養關系的家庭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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