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保險專業考點預習: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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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保證保險
一、保證保險概述
保證保險的類型:確實保證保險,誠實保證保險
二、合同保證保險
(一)合同保證保險的概念與險種
1.建筑工程保證保險;2.完工保證保險;3.供給保證保險
(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三)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四)合同保證保險的承保與賠償處理
(五)合同保證保險與一般合同擔保的區別
1.業務主體不同:有權從事合同保證保險業務的只能是經保險監管機關批準的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為一般合同的擔保主體;
2.擔保對象不同:一般擔保合同擔保人是為義務人擔保,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將承擔連帶責任。而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是為權利人擔保。但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保險人雖然要依約向權利人賠償,但這種賠償并不是為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3.是否有償不同:對于一般擔保合同,提供擔保的人可能收取費用,也可能不收取費用,在法律性質分類中,不能固定的將其列入有償合同的范疇。但投保合同保證保險,保險公司均需收取保險費,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有償合同;
4.追償權不同,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而保證保險項下的賠償,保險人是不可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追償的,只可在一定條件下向應負責任的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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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一) 產品保證保險的概念及其意義;
(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責任范圍;
(三)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
(四)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承保與賠償處理;
(五)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的區別;
1.性質不同:產品質量保險是針對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由保險人提供的帶有擔保性質的責任產品,屬于保證保險,而產品責任保險是針對產品責任提供的代替責任方(被保險人)承擔因產品事故而引起的對他人(用戶或其他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屬于責任保險;
2.標的不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品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違約責任,而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品質量缺陷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3.責任范圍不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只承擔引產品質量問題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應負的修理更換產品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保險對于產品本身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只對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產品以外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付的經濟賠償責任負責;
B、誠實保證保險
(一)誠實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
(二)保險期限
忠誠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可以續保。對發現期保險條款中一般規定不是從損失發生是開始而是從保證合同終止時開始條款還規定,雇員不誠實行為發生必須是雇員連續無中斷的工作期間,且不誠實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是雇員被辭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的6個月或保險合同期滿三個月內發現并提出索賠。
(三)保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接受審查單證的義務;(2)通知義務;(3)變更雇傭條件的協商義務;(4)協助追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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