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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保險專業考點預習:保險的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17-05-25 11:16:0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7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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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保險利益原則

  一、 保險利益概述 1.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確立的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2)保險利益一般必須為經濟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3.保險利益的效力

  一般來說,投保人和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對于人身保險來講,訂立合同時和發生保險事故時同時具有保險利益;對于財產保險來講,可以不同時具有。

  4.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二、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1)財產上的現有利益;2)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望利益;3)責任利益;

  2.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1)對財務享有物權;2)享有債權;3)負有的法律上的責任;

  三、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實質上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和依賴關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持養關系的家庭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的轉移和消滅——繼承、轉讓、破產

  第二節 最大誠信原則

  一、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二、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詢問告知;

  2.如實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危險估計說;

  3.告知義務人: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應當認為如實告知義務同樣適用于被保險人,但受益人不負有告知的義務;

  4.告知的時間與范圍

  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屬告知義務履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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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義務和告知義務。

  范圍:詢問告知

  5.如實告知的義務免除——四種情況看課本;

  6.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主觀上投保人應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事實;

  7.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故意、過失

  區別:是否退還保費;

  8.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三、 保證

  1. 保證的概念分類

  表現形式: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保證內容:承諾保證和確認保證

  2.保證的起源與適用——源于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制度

  3.保證與告知的區別——主要有4點

  四、 棄權和禁止反言

  1.棄權 2. 禁止反言

  第三節 損失補償原則

  一、 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有損失有補償,損失多少補多少;

  二、 損失補償的范圍和方式——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三、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 代位原則

  1)代位求償權;2) 物上代位權:實際全損與委付

  2.重復保險情況下的分攤原則;

  第四節 近因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近因原則的具體運用

  1.由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害;2. 有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

  3. 又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損害;4. 由間斷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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