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職業技能,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審核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的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三、補貼標準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收費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
補貼標準應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所區別。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四、 資金使用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為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盡快制定實施辦法,在6月30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
(三)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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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就業技能 降低失業風險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就《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人社部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項惠民生、順民意、接地氣的政策是如何出臺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
問:社會各界特別是勞動者對這項政策十分關注,請您介紹下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對發揮失業保險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剛剛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規定: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我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申領條件、審核程序、補貼標準、資金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這項政策是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的重要舉措,在失業保險功能完善上邁出了扎實一步。實施這項政策,有利于激勵職工提升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發揮失業保險促就業和防失業的功能作用。
問:請問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的條件是哪些?這樣規定的考慮是什么?
答:《通知》對國務院28號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定依法參保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以申請技能提升補貼。這樣規定,一方面,鼓勵企業職工長期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權利與義務基本相適應的原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調動職工學習職業技能的積極性,有利于穩定就業、預防失業。據測算,每年將有200萬左右的企業職工受益。
問:申領該補貼的程序是什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稿規定了申領程序為:第一步,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第二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第三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同時,要求各省(區、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本省(區、市)的具體操作辦法,并主動向社會公開。這樣規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職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車;二是減少中間環節,防范道德風險,確保職工本人直接受益,確保資金安全。
問:補貼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通知》規定由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同時明確補貼標準的上限,即初級工一般不超過1000元、中級工不超過1500元、高級工不超過2000元,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工種傾斜。這樣規定,有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各地基金支撐能力不同,培訓費和鑒定費的標準不同,產業方向和重點不同,由各地確定補貼標準更符合當地實際。二是規定上限有利于區域間的平衡,有利于與培訓補貼的平衡,還可保證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補貼是國家對職工培訓成本的一種適當補貼,起激勵和引導作用,不應大包大攬,企業和職工應該承擔的教育、培訓責任還要各自承擔。
問:在文件執行過程中,有什么風險需要防范的嗎?
答:目前來看,防范風險主要是基金支付風險和廉政風險。從基金支付風險來看,總體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統籌層次較低的地區,基金支撐能力相對較弱,《通知》規定各省要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確保每一個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從防范廉潔風險看,《通知》明確規定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責任,以及完善資金監管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責等措施。
問:對地方實施政策中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強調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二是要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三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運用多種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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