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六章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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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股份公司
知識點一、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職權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四)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少于3人,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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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二、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1、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董事、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也不得轉讓。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公司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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