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三章第二節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三章第二節”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和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三章第二節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節 行政處罰法
知識點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種類
1、《行政處罰法》角度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法學理論角度
申誡罰——警告
財產罰——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能力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人身罰——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作了下列規定:
1、法律的設定權。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
4、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設定權。
5、地方規章的設定權。
知識點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知識點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立原則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除外原則;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以下三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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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四、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查明事實原則;事先告知權利原則;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輕微違法行為。
2、一般程序。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都適用一般程序。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3、聽證程序。適用于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相結合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執行不停止執行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當場不收繳事后難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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