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審計產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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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產生與發展
審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受托經營、受托管理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當人們把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理解為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基礎時,應當進一步明確其含義:
(1)受托經濟責任是不斷演進的,它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2)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形成的基本根據,也是審計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
(3)資源財產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實施直接監督,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因。
(一)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中國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記憶幾個有代表性的時間:
最早,西周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
宋代設立審計司和審計院,標志著我國用“審計”一詞命名的審計機構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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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12月5日,人大通過修改的憲法,規定我國建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
199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010年2月,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范圍,規范了審計監督的權限,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2010年7月8日經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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