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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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雅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08年時外債高達20億元,瀕臨破產。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幫助下,公司本想重組自救,但未成功。2008年4月,多家銀行向該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請破產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準許該公司重整,并確定興達會計師事務所為重整管理人。6月28日,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使重整取得了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11月8日,法院召集全體債權人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高票表決通過。12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問題】
1、若雅新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
雅新公司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CD )申請。
A.法人終止 B.和解 C.重整 D.破產清算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雅新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確的是(BC )。
A.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由管理人負責執行
B.有權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申請的主體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出資人
C.在同時存在破產、和解和重整申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優先受理
D.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按債權類別分小組進行,各表決組經出席會議的
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興達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其職權有(BC )。
A.監督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 B.代表債務人參訴訟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D.有權解除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4、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人會議決議和債權****利的表述正確的是( D )。
A.債權人會議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過半數通過
B.債權人會議決議需經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
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C.債權人會議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撤銷
D.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有關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作
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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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友情提示:本文小編整理"2016年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一",供經濟師考試的考生參考。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經濟師&頻道論壇,我們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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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有色金屬廠是某市產業部下屬的國有企業。假設2008年3月18日,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屬廠。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該有色金屬廠破產。管理人及時擬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人,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B二人,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
2008年11月30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該廠曾在2008年1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萬元債權,同時,有人舉報2007年2月20日,該市產業部將甲有色金屬廠所有的一臺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使用。
【問題】
(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2)此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如何通過?并說明理由。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
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5)對某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不享有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于A.B二人的債權均有破產企業財產作擔保,因此其對本次債權人會議關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
(2)A和B不享有表決權,那么通過此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應該經過5人以上(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在350萬元以上(1/2以上)。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因此,該破產企業的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5)對該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這里雖然是在破產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的,但該行為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前發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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