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稅收有哪些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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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目前,我國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減、免稅和即征即退(稅務部門)、先征后返(財政部門)等方式。
一營改增直接免稅的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共規定了40個直接免稅項目,基本延續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銷售服務-交通運輸服務2項收入免稅
1、中國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二)銷售服務-金融服務7項收入免稅
1、以下利息收入:
⑴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⑵國家助學貸款。
⑶國債、地方政府債。
⑷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⑹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⑺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2、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3、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⑴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⑵中國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⑶對中國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⑷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⑸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5、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⑴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⑵銀行聯行往來業務。⑶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⑷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6、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⑴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⑵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⑶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⑷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⑸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⑹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7、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三)銷售服務-生活服務15項收入免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殯葬服務。
5、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6、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7、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8、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9、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0、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12、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5、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四)銷售服務-現代服務6項收入免稅
1、婚姻介紹服務。
2、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⑴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⑵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5、(重復)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6、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五)銷售無形資產5項收入免稅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5、個人轉讓著作權。
(六)銷售不動產3項收入免稅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2、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重復)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七)應稅行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4項收入免稅
1、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2、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3、隨軍家屬就業
4、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了7個直接減免項目: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營改增即征即退的規定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營改增實行即征即退有2個項目: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注: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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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改增直接減稅的規定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營改增直接減稅有4個項目: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特殊規定:(三)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四)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注意事項:
(一)放棄免稅的規定
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條款失效):
1、放棄免稅權聲明要備案。
2、放棄免稅權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二)用于免稅項目進項不得抵扣
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勞務以及發生的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履行規定的核準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四)違規的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七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規定: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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