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業培訓師二級法律對職業教育培訓的相關要求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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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職業教育培訓的相關要求(環球網校企業培訓師頻道為您提供法律對職業教育培訓的相關要求知識)
1. 《憲法》的基本含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最高權利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并頒布實施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原則和基本依據。
2. 法律的基本含義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頒布實施的強制約束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
3. 《憲法》有關職業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
《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舉辦和發展各種學校和教育,包括職業教育,對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同時還規定:“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4. 《勞動法》有關職業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
(1)目標: 《勞動法》第66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2)職責: 《勞動法》第6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3)原則: 《憲法》第68條規則:“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4)制度: 《憲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機會第對勞動者進行這也培訓”。第69條還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5)意義: 《憲法》首次明確了我國職業培訓活動的法律規范,促進了職業培訓與勞動管理的其它環節之間的有機聯系和結合。
5. 《職業教育法》的基本概況
《職業教育法》于1996年八大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職業教育法》包括總則、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調節和負責五部分,它對職業教育的地位作用、體系結構、方針原則、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等都作了原則規定。
(1)基本作用: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
(2)適用范圍: 《職業教育法》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3)意義: 《職業教育法》是我國職業教育和培訓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職業教育法》從職業教育本身的角度,規定了職業教育的作用、職責等,不僅豐富了職業培訓的內涵,而且細化了職業培訓的形式,強化了職業培訓的思想。
6. 《職業教育法》有關職業教育培訓的內容
一、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1)職業學校教育。
(2)職業培訓
(3)其它培訓
二、主要職責:
(1)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獨到評估
(2)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
①根據行業和企業、事業組織自身經濟、技術發展及其對人力資源需要,制定和實施職業培訓和教育的目標和計劃
② 《職業教育法》第20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有計劃第通過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③ 《職業教育法》規定,企業不僅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而且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3)職業培訓實體的職責
《職業教育法》第23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三、保障條件:
(1)經費來源: 《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2)師資建設: 《職業教育法》第3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保持職業教育的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此外還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技能的人員和其它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
(3)設施服務:第3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第38條還規定,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7.《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基本內容介紹
2002年12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并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
《民辦教育促進法》總則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屬性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對于政府行政組織如何管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也作了明確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對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和學生的法律地位也作了明確規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還明確了國家對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態度和工作方針。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民辦教育培訓學校的發展方向,為我國職業培訓事業的發展,為培養更多的高素質勞動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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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的基本內容介紹(環球網校企業培訓師頻道為您提供法律對職業教育培訓的相關要求知識)
《就業促進法》的內容可以概括為:確立了一個方針,樹立了一面旗幟,明確了六大責任,建立了五項制度,制定了十大政策,簡稱“116510”。
(1)確立了一個方針: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2)樹立了一面旗幟:高舉公平就業的旗幟,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反對就業歧視。
(3)明確了政府的六大責任:即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制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
(4)建立了五項制度:一是建立各級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對就業工作組織領導的政府責任制度;二是建立對勞動者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與就業援助制度;三是加強對勞動力市場行為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加強對人力資源素質提升的職業能力開發制度;五是就業加強事業治理的事業保險與預防制度。
(5)制度了十大政策:一是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二是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三是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四是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五是有利于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六是有利于區域統籌的就業政策;七是有利于全體統籌的就業政策;八是有利于靈活就業形式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九是對困難全體的就業援助政策;十是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政策。
《就業促進法》對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明確了國家通過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的總方針。
②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企業、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的三個主體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的職責。
③按照《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中對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規定,并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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