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經濟師初級房地產經濟考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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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 出讓合同的概念
指土地出讓方(國家)與受讓方之間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 .出讓合同的特征
是出讓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公司組織與個人
出讓合同對轉讓合同起著制約作用
3. 出讓合同的內容
土地狀況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建設規劃設計條件
動工開發期限
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
開發進度與分期投資額度
違約責任
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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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雙方的權利義務
出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出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可以罰款直至收回土地
應向受讓方提供達到合同規定條件的場地與資料
受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受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可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可按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
出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變更——較為多見的是改變土地用途
應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解除——多見于雙方違約或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
【例題·單選題】【2005年真題】土地使用者經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 )。
A.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隨之相應調整
B.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大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做相應調整
C.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小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做調整
D.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答案】A
【解析】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須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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