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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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主要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規范與整合。其實質是發布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即3年內(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5﹞5號規范了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并將企業兼并納入企業合并范疇,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范圍,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
四大變更
整體改建,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吸收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企業分設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 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5﹞5號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財稅﹝2015﹞5號明確規定改制重組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改制重組,無論是整體改建、吸收合并、企業分設、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均不適用或不享受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延續優惠政策 明確稽征費用
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上是延續了以前的房地產企業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2006年,為減少稅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規避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考慮到在實際征管中,上述現象仍然存在,此次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續了這一規定。
另外,財稅﹝2015﹞5號明確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等相關事項。為便于征管操作,減少爭議,財稅﹝2015﹞5號還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房地產時,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等相關事項。財稅﹝2015﹞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
其計算公式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
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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